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條

第六條 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

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