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基人民法院包括: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者二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並且辦理下列事項: 第二節 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者二人,庭長若干人,副庭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第三節 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四條 高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庭長若干人,副庭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第四節 專門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節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庭長若干人,副庭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第十四條 目录 第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