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审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議案件;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