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三節 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五條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三節 高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审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議案件;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議案件。 第二十四條 目录 第四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