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節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基人民法院包括: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者二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並且辦理下列事項: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