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3.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4.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節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基人民法院包括: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者二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並且辦理下列事項: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五條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