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