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九條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並且辦理下列事項: 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職權範圍內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第十八條 目录 第二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