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除審判案件外,並且辦理下列事項:

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職權範圍內管理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