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節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二節 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者二人,庭長若干人,副庭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