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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節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二節 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者二人,庭長若干人,副庭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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