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議案件;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議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議案件;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議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