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者二人,庭長若干人,副庭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其他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