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較大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