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七條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