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機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