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由司法部報請國務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機關報請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自治區… 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制度,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 第四條 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公平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是否應當迴避,由本院院長裁定。 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 目录 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