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議。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間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議,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死刑案件的終審判決和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覆核。基層人民法院對於死刑案件的判決和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死刑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當事人不上訴、不申請覆核,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