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條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