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九條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議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参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議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参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