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條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