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由司法部報請國務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機關報請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自治區自治機關批准。 第一條 目录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