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七條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介紹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介紹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