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

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議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