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庭長若干人,副庭長若干人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