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预算…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是指“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建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 第四条 医疗卫生领域专项建设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标准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工程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6—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 第六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相关建设规…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联衔向国家报送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对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地区下达医疗卫生领域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 第十三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本省(区、市)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医疗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区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库模块)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有关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改办社会规〔2016〕205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版本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