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80%的比例进行补助(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下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补助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比例按照具体工作方案中明确的补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