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联衔向国家报送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对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地区下达医疗卫生领域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相关… 第十三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本省(区、市)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用于符合专项建设规划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