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投资安排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本省(区、市)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上述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