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的部门专门账户储存、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房屋购置、征地等费用,或偿还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