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审计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完成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审计人员培训以及缓解中… 第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是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审计署协助财政部分配和管理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各省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监督下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是指对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不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所支付费用的… 第十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信息资产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是指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开展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的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是指对困难地区审计机关开展日常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的专项补助。

第四章 经费分配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工作量、工作成本、工作实绩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审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数量、审计信息系统建设规模情况、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人员培训补助经费按照补助范围内审计机关人员情况、培训计划、物价、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困难补助经费按照各地审计机关办公条件、人员、财力和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审核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报告,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九条 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信息资产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困难地区审计机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15日前将审… 第二十条 财政部对审计署报送的审核汇总结果和各省上报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预算审核确定后,于6月30日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会同省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并于7月31日前拨付和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转资金的,按照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审计机关使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省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上年度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