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会同省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专项补助经费支出,并于7月31日前拨付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