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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审计机关使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省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审计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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