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下达 第十九条 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关承担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项目数量、信息资产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以及困难地区审计机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