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受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并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七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第五十九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一条 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第六十二条 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三条 结合中央企业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第六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 第六十六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国资委或中央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六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