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