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七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七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