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