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中央企业报告的。

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