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七十二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七十二条 国资委和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