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