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请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或市场经营主体的对外服务渠道提出。 第十四条 检举控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 第十七条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的,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十八条 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申请,信访工作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以终止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互联网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信访件中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词,或信访件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转交本单位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通过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电人员应当认真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音。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接待场所,接访人员应当先查验其身份。必要时,可以复印信访人的身份证明,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像、录音。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访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需共同接待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接待场所。 第二十六条 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人反映情况完毕,有关材料已被登记、接收,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已将书面答复意见当面递交信访人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中止接待,同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教育,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加强安全工作;经劝阻、教育无效的,由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