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互联网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登记。 非信访工作部门接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将材料转交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