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通过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电人员应当认真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音。

来电内容涉及投诉请求的,除上述信息外,接电人员还应当要求信访人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和相关书面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