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设立、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