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中止接待,同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教育,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加强安全工作;经劝阻、教育无效的,由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通知公安机关:

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拒绝按要求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擅自进入办公场所的;

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要挟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采取自杀、威胁自杀或自残身体等过激行为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