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人反映情况完毕,有关材料已被登记、接收,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已将书面答复意见当面递交信访人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