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接待工作;需共同接待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接待场所。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