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访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以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接访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并由信访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
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以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接访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并由信访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