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或市场经营主体的对外服务渠道提出。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分别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稽查部门、行政复议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上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办对于中国证监会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其反映内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分类处理,分别确定办理单位或者部门: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直接向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接收单位自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接收到应当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管辖、处理的信访事项,报信访办同意后直接转送相关单位处理,同时将被转送单位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迅速提出交办、转送的建议,并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突发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 第三十七条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和检举、揭发材料,有关领导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不得隐匿、销毁或者伪造信访人的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