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迅速提出交办、转送的建议,并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

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信访人反映强烈的事项;

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国家机关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其他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