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接收到应当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管辖、处理的信访事项,报信访办同意后直接转送相关单位处理,同时将被转送单位告知信访人。 被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自被转送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