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直接向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接收单位自行办理。 信访办转交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自被转交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