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信访办对于中国证监会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其反映内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分类处理,分别确定办理单位或者部门:

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商会内有关部门办理。

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及证券期货市场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处理范围的,转相关派出机构办理;属于会机关处理范围,或涉及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转会内主管部门牵头办理,相关部门协助。

涉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外的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的信访事项,转有关单位办理。